各设区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我省全域旅游工作的总体部署,充分发挥全域旅游在我省旅游产业转型升级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推动文化和旅游产业高水平融合、高质量发展,依据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试行)》(以下分别简称《办法》和《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开展2021年度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建设单位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程序

  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建设单位的申报主体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已在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序列中的县(市、区)级单位不再重复申报。按照自愿申报原则,县(市、区)人民政府向所在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照《办法》和《标准》审核后向省文化和旅游厅书面推荐,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研究确定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建设单位名单并适时公布。

  二、建设目标和任务

  1.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是指将省内县(市、区)级行政区划作为完整旅游目的地,以旅游业为优势产业,统一规划布局,创新体制机制,优化公共服务,推进融合发展,提升服务品质,实施整体营销,具有较强示范作用,发展经验具备复制推广价值,且经省文化和旅游厅认定的区域。

  2.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聚焦当地文旅融合高质量发展,以文旅发展全域化、产品供给品质化、市场治理规范化和产业效益最大化为目标,坚持改革创新,强化统筹推进,突出发展特色,充分发挥文旅产业关联度高、带动性强的独特优势,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增添新动能。

  3.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建设单位的具体任务和工作,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制定的《办法》和《标准》开展,建设周期不少于1年。建设单位在建设期满1年后,可根据自身实际申请验收、认定。

  三、相关要求

  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建设对于我省在更大范围内推动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积极组织具备条件的县(区、市)申报。请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于2021年1月30日前将申请文件及相关资料报省文化和旅游厅(一式三份),内容主要包含申报单位基本条件、建设目标任务并附相关县(区、市)的申报请示。

  联 系 人:资源开发处  崇晶

  联系电话:025-83421860、18963601695。

 

  附件: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pdf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1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