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建函科〔2021〕313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建设科技创新,我厅将组织开展2021年度江苏省建设科技创新成果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方式
(一)专家推荐
推荐专家应具有《江苏省建设科技创新成果推荐及评审工作细则(试行)》(附件1)规定的推荐资格和推荐条件。
推荐专家每人每年可以独立或者与他人联合推荐不超过2项省建设科技创新成果,联合推荐时列第一位的为责任专家。推荐专家应在本人熟悉学科领域范围内进行推荐,责任专家应在本人从事学科专业内推荐。推荐专家不能作为推荐项目完成人,并回避同年度省建设科技创新成果评审工作。
(二)部门(单位)、社会团体推荐
推荐部门(单位)、社会团体应具有《江苏省建设科技创新成果推荐及评审工作细则(试行)》规定的相关部门(单位)、社会团体的推荐资格和推荐条件。
推荐部门(单位)、社会团体应建立科学合理的遴选机制,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学科、本行业范围内择优推荐。
二、推荐要求
1. 被推荐的省建设科技创新成果,应是在本省区域内研究开发、推广应用的项目,或者本省单位和个人为第一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的合作项目。鼓励企业牵头与高校院所进行产学研合作形成创新成果。
2. 被推荐的省建设科技创新成果,包括房地产业、城市建设、城市管理、村镇建设、设计、绿色建筑、园林绿化、建筑业等方向的下列成果:
(一)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
(二)地方标准、技术导则、技术指南、施工工法、计算机软件。
(三)依托创新技术完成的示范工程。
3. 被推荐的省建设科技创新成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技术上有重要创新,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二)经过一年以上(2020年6月30日前)较大规模的推广应用,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环境效益。
(三)为提升建筑品质、改善人居环境提供有力支撑,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四)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能力,促进了相关产业的转型升级,对行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三、公示制度
被推荐的省建设科技创新成果,应先后在各完成单位内部、推荐部门(单位)或社会团体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核实处理后再次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推荐。公示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
推荐受理后,在形式审查、专业评审组初评、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实施分阶段公示。形式审查结果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通过审查的成果名称、完成人、完成单位、成果简介、主要知识产权目录、代表性论文论著目录、推广应用情况等;专业评审组初评结果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通过初评的成果名称、完成人和完成单位;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通过评审的成果名称、完成人、完成单位以及成果等级。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结果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以署名的书面形式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异议,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异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绿色建筑与科技处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四、推荐材料填写要求
推荐材料由《推荐书》(附件2)和附件组成。《推荐书》是省建设科技创新成果评审的主要依据,文字描述要准确、客观,突出科技创新内容及做出的重要贡献。第一完成人需对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确保信息真实可靠,并将证明材料存档备查。
五、推荐材料报送要求
1. 推荐材料报送内容
推荐材料应装订成册,其中推荐函加盖推荐部门(单位)、社会团体公章,或由推荐专家亲笔签名。推荐材料内容应包括推荐项目公示结果(含推荐单位的公示结果及每个项目各单位内部公示结果)以及推荐项目汇总表。
推荐时,请将推荐材料的纸质资料(一式三份)及电子版(word版)一并报送。
2. 报送时间、地点
纸质推荐材料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15日,逾期不予受理。
报送地址:南京市草场门大街88号江苏建设大厦2307室。
联系人:胡浩,电话:025-51868529。
六、其他
1.为有序做好相关科学技术奖推荐工作,自2021年起,未获省建设科技创新成果二等奖及以上的项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原则上不再推荐申报省科学技术奖、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等更高层级的科技奖项。
2.同一项目内容经上一年度评审未获奖的,不得再次推荐。
附件:1. 江苏省建设科技创新成果推荐及评审工作细则(试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江苏省建设科技创新成果推荐及评审工作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新发展理念,促进建设科技进步,完善建设科技创新鼓励激励机制,调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省建设科技创新成果应具有较强的先进性、示范性和推广价值。
第三条 省建设科技创新成果在推荐的基础上经专家评审产生,每年组织一次。评审结果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获奖数原则上不超过推荐数的50%,其中二等奖及以上不超过获奖数的45%。
第四条 省建设科技创新成果推荐和评审,坚持科学严谨、注重实效、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始终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省建设科技创新成果推荐和评审工作,并从中择优推荐申报更高层级的科技奖项。
第六条 省建设科技创新成果应当是在本省区域内研究开发、推广应用的项目,或者本省单位和个人为第一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的合作项目。
第二章 推荐
第七条 省建设科技创新成果包括房地产业、城市建设、城市管理、村镇建设、城市设计、绿色建筑、园林绿化、建筑业等方向的下列成果:
(一)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
(二)地方标准、技术导则、技术指南、施工工法、计算机软件。
(三)依托创新技术完成的示范工程。
第八条 省建设科技创新成果可由专家、部门(单位)、社会团体推荐。
第九条 推荐省建设科技创新成果的专家,是指人事关系在江苏省内单位的下列专家: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
(二)江苏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获奖人。
(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
(四)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
(五)江苏省设计大师。
(六)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
(七)江苏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
(八)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一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
第十条 推荐省建设科技创新成果的部门(单位),是指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部省属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
第十一条 推荐省建设科技创新成果的社会团体,是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主管的相关社团、省科学技术协会管理的相关省级学会。
第十二条 推荐专家每人每年可以独立或者与他人联合推荐不超过2项省建设科技创新成果,联合推荐时列第一位的为责任专家。
第十三条 推荐专家应在本人熟悉学科领域范围内进行推荐,责任专家应在本人从事学科专业内推荐。
第十四条 推荐专家不能作为推荐项目完成人,并回避同年度省建设科技创新成果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推荐部门(单位)、社会团体应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学科、本行业范围内进行推荐。
第十六条 推荐部门(单位)、社会团体应建立规范的推荐遴选机制,择优推荐。
第十七条 推荐专家、部门(单位)、社会团体承担推荐、异议答复等责任,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专家联合推荐时,责任专家牵头负责相关事项。
第十八条 被推荐的省建设科技创新成果,应先后在各完成单位内部、推荐部门(单位)或社会团体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核实处理后再次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推荐。
第十九条 同一成果在当年度不得被重复推荐或多个部门(单位)、社会团体联合推荐。
第二十条 推荐专家、部门(单位)、社会团体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有关规定。
第三章 评审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 省建设科技创新成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技术上有重要创新,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二)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推广应用,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环境效益。
(三)为提升建筑品质、改善人居环境提供有力支撑,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四)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能力,促进了相关产业的转型升级,对行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第二十二条 省建设科技创新成果各等级奖水平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在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难度大,在设计、建设或管理中做出突出重大贡献,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先进水平或国内同类技术领先水平,对加快技术进步、提高管理水平和优化产业结构有重大作用,可评为一等奖。
(二)在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难度较大,在设计、建设与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领先水平,对加快技术进步、提高管理水平和优化产业结构有较大促进作用,可评为二等奖。
(三)在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创新,有一定难度,在设计、建设或管理中发挥较大作用,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先进水平,或解决了设计、建设或管理中一些关键技术问题,对加快技术进步、提高管理水平和优化产业结构有一定促进作用,可评为三等奖。
第四章 评审程序和方法
第二十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遴选全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专家组成省建设科技创新成果专业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形式审查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通过审查的成果名称、完成人、完成单位、成果简介、主要知识产权目录、代表性论文论著目录、推广应用情况等。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结果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以署名的书面形式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异议,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异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绿色建筑与科技处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通过形式审查且公示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处理的,按专业进行分类,交由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初评一般以通信评审的方式进行,通过记名限额投票产生初评结果,每个专业评审组成员不少于3名,其中至少1名省外专家。
第二十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初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通过初评的成果名称、完成人和完成单位。
通过初评且公示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处理的,提交省建设科技创新成果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委员会采取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根据初评结果,通过记名投票提出评审等级建议。其中,建议一等奖、二等奖的应当进行评审答辩,由评审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多数记名表决通过;建议三等奖的由评审委员会委员二分之一多数记名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提出的等级建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综合审定后公示。
第五章 公示与通报
第二十七条 经审定的省建设科技创新成果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十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通过评审的成果名称、完成人、完成单位以及成果等级。
第二十八条 通过公示且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处理的省建设科技创新成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予以通报表扬。
第二十九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向获得省建设科技创新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发放证书。省建设科技优秀创新成果一等奖个人不超过11人,单位不超过7个;二等奖个人不超过9人,单位不超过6个;三等奖个人不超过7人,单位不超过5个。
第六章 监督及处罚
第三十条 省建设科技创新成果推荐和评审实行信用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推荐者、评审专家和被推荐者建立诚信档案,诚信记录作为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连续两次出现形式审查不合格的,或连续三次推荐均未获奖的,其推荐者的推荐资格暂停一年。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推荐者,暂停或取消推荐资格。
第三十二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违反评审行为准则和相关规定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评审资格,并将违纪行为通知本人所在单位。
第三十三条 被推荐者剽窃、侵夺他人成果的,弄虚作假或者存在其他不正当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其本年度和2年内被推荐资格。已经通报表扬的省建设科技创新成果若被举报,经调查在推荐和评审期间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收回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