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厅政法函〔202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
为落实《制造业设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计划(2019-2022年)》(工信部联产业〔2019〕218号),根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以下简称《办法》),现组织开展第五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同时对第三批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复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五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推荐工作
(一)申报条件。申报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确定的基本条件,近2年内(2019年1月1日起)未发生重大质量、环保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调查的情况。
(二)申报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申报推荐工作,有关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负责组织本行业领域申报推荐工作。
(三)推荐数量。已开展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数量不超过10家,未开展认定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推荐数量不超过6家;已开展行业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的行业协会推荐数量不超过4家,未开展认定工作的行业协会推荐数量不超过2家。
(四)申报方式。请省级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按照《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初审,择优确定推荐名单,向初审合格的申报主体分配网上登录账号(随后提供),由申报主体通过工业设计中心管理系统(网址:www.id-center.org.cn)在线填报所需信息。相关申报材料见附件,填写的内容和材料格式应符合《办法》要求。
(五)申报日期。请省级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初审合格的企业在线打印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加盖推荐单位(省级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公章,于2021年6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二、第三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工作
请省级主管部门组织2017年认定的第三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填报复核材料并进行初审。其中,通过行业协会推荐入选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由注册地省级主管部门统一通知企业参加复核。复核材料填报方式、报送时间等要求与申报第五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一致。
三、工作要求
(一)开展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及复核工作是引导工业设计创新发展、提升制造业设计能力的重要措施。请各省级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基本条件、推荐数量、时间节点等要求,做好申报推荐和复核初审等工作。
(二)省级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对申报及复核材料严格把关,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申报推荐和复核初审等工作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企业收取费用。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袁旭立 010-68205275
胡吉嵘 010-68205193
材料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8号楼9层(高韵收) 邮编:100846 电话68207157/18611972722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1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