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结合我市疫情防控形势,根据《商务部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通知》(商综发〔2020〕30号)和《天津市积极应对疫情稳定外贸企业发展若干措施》(津外贸办〔2020〕1号),我们制定了《天津市积极应对疫情扩大防疫物资进口项目申报指南》,现予以印发。请各有关单位积极配合,做好相关项目的申报工作。
  申报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相关部门联系。
 

  市商务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20年4月15日

  (联系人:市商务局产业处  陈曦,
       联系电话:58665705;
       市财政局经建二处  赵成涛,
       联系电话:23303740-2607;
       市发展改革委外资处  范智勇,
       联系电话:23142195)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积极应对新冠疫情扩大防疫物资进口项目申报指南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冠疫情防控工作有关部署,加大防疫物资进口力度,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结合我市疫情防控形势,根据《商务部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通知》(商综发〔2020〕30号)和《天津市积极应对疫情稳定外贸企业发展若干措施》(津外贸办〔2020〕1号),制订本指南:
  一、支持内容和标准
  自天津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2020年1月24日零时)至天津市一级响应解除,我市企业接受市级或区级相关部门委托,以一般贸易方式(不含捐赠)进口防疫物资,对企业防疫物资进口额给予贴息支持。
  市商务局根据年度进口支持资金总额、企业进口总额等因素确定商品支持系数,核定支持资金金额。每家申报项目单位累计支持资金不超过20万元。该项目与天津市支持进口项目重合的商品不重复支持。
  二、申请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三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核查途径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天津市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未发现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项目未申报其他财政资金。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境内收货人,以海关出具的进口报关单为准。
  (三)项目申报单位进口防疫物资须获得市商务局、市发改委或者区级相关部门书面委托。其中,市商务局或市发改委委托项目申报单位采购的防疫物资须纳入市疫情防控物资库用于我市疫情防控工作;各区发改、商务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委托项目申报单位采购的各区防控指挥部统筹使用的防疫物资,需经委托采购部门确认。
  (四)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的进口防疫物资累计金额须大于等于1万美元。进口货物报关单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在填报支持进口项目申请表时,应将进口额折算成美元。折算率按照2020年6月3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址:http://www.safe.gov.cn)计算。
  (五)完成进口的时间,以海关出具的进口报关单上的进口日期为准。
  三、需报送的书面资料
  (一)项目申报表;
  (二)项目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核正本);
  (三)《支持进口项目申请表》
  申报进口产品应在“海关报关单号”栏中准确填写18位海关报关单号,并按海关报关单列明的项目逐项填报,不得将相同商品合计填报;
  (四)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或区级相关部门(发改、商务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出具的委托项目申报单位采购防疫物资的证明文件和采购确认书的复印件(验核正本)。采购确认书需注明采购商品的名称、型号、数量、金额等;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验核正本);
  (六)其他单位账户存根。
  项目申报单位须递交申报材料一式壹份,以左侧胶装方式装订成册,均需加盖骑缝公章。按照申报要求内容依次装订,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申报材料需增加目录、正文每页要有页号,目录中要体现每项申报材料的具体页号。
  四、申报和审核流程
  (一)项目申报
  项目申报时间为2020年7月1日至7月15日。如6月30日前我市一级响应未解除,则申报时间另行通知。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时间要求将项目申报材料报送至项目受理单位(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58号市商务局一楼大厅)。逾期不再受理。
  (二)项目审核
  项目受理单位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要件审核,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天津市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核查项目申报单位是否存在“近三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通过审核的项目由市商务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核。审核过程中如需进行延伸审核,项目申报单位需积极配合。市商务局将按照30%的比例对申报项目进行抽查确认。
  (三)资金分配
  市商务局根据资金预算、申报指南和专项审核、抽查延伸审核结果,制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资金分配专项审核报告交市商务局确认。
  (四)资金拨付
  市商务局商市财政局拨付资金。